珠海经济特区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管理规定
未分类

第六条

珠海经济特区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管理规定 未分类 第六条 申请开发无居民海岛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编制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具体方案、项目论证报告,并按照国家和省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的审批程序规定,向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逐级上报省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批准。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具体方案应当符合无居民海岛单岛保护和利用规划。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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