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管理规定 未分类 第七条 珠海经济特区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管理规定 未分类 第七条 用岛单位和个人凭无居民海岛用岛批复文件,向市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领取不动产权属证书。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