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管理规定》

地方性法规 共 17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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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珠海经济特区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管理规定 未分类 第一条 为了合理开发和有序利用无居民海岛,保护生态环境,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珠海经济特区实际,制定... 第二条 珠海经济特区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管理规定 未分类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对无居民海岛的开发利用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无居民海岛,是指列入全国海... 第三条 珠海经济特区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管理规定 未分类 第三条 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应当遵循科学规划、保护优先、合理开发、适度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 珠海经济特区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管理规定 未分类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 区人民政府应当落实属地管理职责,对无居民海... 第五条 珠海经济特区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管理规定 未分类 第五条 无居民海岛单岛保护和利用规划是开发利用无居民海岛的依据。 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市海岛保护规划组织编制无居民... 第六条 珠海经济特区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管理规定 未分类 第六条 申请开发无居民海岛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编制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具体方案、项目论证报告,并按照国家和省无居民海... 第七条 珠海经济特区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管理规定 未分类 第七条 用岛单位和个人凭无居民海岛用岛批复文件,向市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领取不动产权属证书。 第八条 珠海经济特区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管理规定 未分类 第八条 用岛单位和个人应当编制无居民海岛开发建设实施方案,提请市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市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 第九条 珠海经济特区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管理规定 未分类 第九条 无居民海岛开发建设实施方案应当按照无居民海岛单岛保护与利用规划、开发利用具体方案、用岛批复文件编制,具体... 第十条 珠海经济特区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管理规定 未分类 第十条 用岛单位和个人凭无居民海岛不动产权证、无居民海岛开发建设实施方案批复文件等材料,向相关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 第十一条 珠海经济特区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管理规定 未分类 第十一条 无居民海岛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用岛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市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建筑物、构筑物登记,... 第十二条 珠海经济特区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管理规定 未分类 第十二条 需要改变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的类型、性质或者其他显著改变开发利用具体方案和开发建设实施方案的,应当经原批... 第十三条 珠海经济特区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管理规定 未分类 第十三条 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行使海洋综合执法权的部门实行定期巡查制度,加强对无居民海岛... 第十四条 珠海经济特区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管理规定 未分类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违反无居民海岛保护与利用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区人民政府、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 珠海经济特区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管理规定 未分类 第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监察机关或者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六条 珠海经济特区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管理规定 未分类 第十六条 无居民海岛及其周边海域的保护,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中华人... 第十七条 珠海经济特区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管理规定 未分类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