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管理规定
未分类

第十四条

珠海经济特区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管理规定 未分类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违反无居民海岛保护与利用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区人民政府、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行使海洋综合执法权的部门应当公布举报渠道和方式,及时处理举报投诉,并依法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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