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管理规定 未分类 第十二条 珠海经济特区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管理规定 未分类 第十二条 需要改变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的类型、性质或者其他显著改变开发利用具体方案和开发建设实施方案的,应当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