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管理规定 未分类 第十三条 珠海经济特区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管理规定 未分类 第十三条 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行使海洋综合执法权的部门实行定期巡查制度,加强对无居民海岛保护与利用的监督检查,对无居民海岛的资源与环境变化进行动态监测。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