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管理规定 未分类 第十五条 珠海经济特区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管理规定 未分类 第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监察机关或者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