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管理规定 未分类 第十一条 珠海经济特区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管理规定 未分类 第十一条 无居民海岛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用岛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市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建筑物、构筑物登记,登记机构应当将建筑物、构筑物的信息备注在无居民海岛不动产权属证书上。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