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无障碍城市建设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服务无障碍

第三十八条

珠海经济特区无障碍城市建设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服务无障碍 第三十八条 残疾人家庭需要进行无障碍改造,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可以向本辖区残疾人联合会提出,由本辖区残疾人联合会组织相关技术人员现场勘查、提出设计方案并施工,或者由本辖区残疾人联合会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或者委托的方式实施。 残疾人、老年人家庭自主进行生活设施无障碍改造,符合有关规定的,区政府给予适当补贴。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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