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无障碍城市建设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服务无障碍 第三十七条 珠海经济特区无障碍城市建设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服务无障碍 第三十七条 残疾人持残疾人证、服务犬相关证明可以携带导盲犬、导听犬、辅助犬等服务犬出入公共场所、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残疾人携带服务犬出入公共场所、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应当遵守国家、省市有关规定。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