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横琴新区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区域合作 第三十三条 珠海经济特区横琴新区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区域合作 第三十三条 横琴新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鼓励本地工商企业界、专业服务界、学术界、传媒界等民间团体加强与港澳同业间的互动交流。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