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横琴新区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区域合作 第三十二条 珠海经济特区横琴新区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区域合作 第三十二条 横琴新区应当在医疗服务、公共卫生、环境保护、民生福利等方面与港澳开展合作,为港澳人士到横琴新区工作和生活提供便利。 港澳人士到横琴新区工作的,可以选择在珠海参加社会保险。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