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横琴新区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区域合作 第三十六条 珠海经济特区横琴新区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区域合作 第三十六条 在具体合作项目上,横琴新区可以与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有关部门直接沟通。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