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横琴新区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十六条 珠海经济特区横琴新区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十六条 咨委会可以对提出咨议意见的决策事项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开展调查活动、要求管委会作专项工作报告或者说明有关情况。 咨委会应当将监督情况向决委会报告。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