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横琴新区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产业促进

第四十条

珠海经济特区横琴新区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产业促进 第四十条 横琴新区可以在企业登记制度上进行改革创新,实行以下登记制度: (一)企业主体资格登记与经营项目许可相分离的登记制度。企业可以自主选择经营项目,经营项目许可不作为企业主体资格登记的前置条件,属于一般经营项目的,由工商部门直接登记,属于许可经营项目的,凭审批许可部门审批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经营; (二)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认缴制度。有限责任公司登记时,可以提交认缴出资的证明,按照公司法的规定确定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无需提交验资证明; (三)企业主体资格登记与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审批相分离的登记制度。企业登记时,只需提交对住所或者经营场所享有使用权的证明,登记机关不再审查场地的法定用途及使用功能,企业还可以在住所登记后办理增设经营场所登记; (四)其他有利于构建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的企业登记改革制度。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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