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民营企业权益保护规定 未分类 第二十条 珠海经济特区民营企业权益保护规定 未分类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珠海市私营企业权益保护条例》同时废止。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