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民营企业权益保护规定 未分类 第十八条 珠海经济特区民营企业权益保护规定 未分类 第十八条 司法机关应当依法审慎采取限制人身自由、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性措施,降低强制性措施对民营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 司法机关可以采用案例宣传等形式,引导民营企业规范企业内部治理,提高风险防范能力。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