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民营企业权益保护规定
未分类

第十七条

珠海经济特区民营企业权益保护规定 未分类 第十七条 本市设立企业投诉受理电话专线,建立投诉举报、办理、督办、反馈、回访、评价的长效机制。对于通过投诉专线反映的问题,应当即时予以解答。对于情况复杂,不能即时解答的事项,承办投诉事项的职能部门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处理完毕。 专线主管部门应当汇总相关职能部门办理时效、群众满意度等综合情况,定期向市人民政府和监察机关进行通报。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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