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民营企业权益保护规定 未分类 第十九条 珠海经济特区民营企业权益保护规定 未分类 第十九条 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定期听取和审议本级政府关于民营经济发展与权益保护工作情况的报告,开展涉及民营企业发展法律法规的执法检查。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