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民营企业权益保护规定》

地方性法规 共 20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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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珠海经济特区民营企业权益保护规定 未分类 第一条 为了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保障民营企业公平参与市场竞争,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 第二条 珠海经济特区民营企业权益保护规定 未分类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民营企业权益保护相关活动。 本规定所称民营企业,是指除国有独资企业、国有资本控股企业... 第三条 珠海经济特区民营企业权益保护规定 未分类 第三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民营企业权益保护工作的领导,将民营企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构建畅通的... 第四条 珠海经济特区民营企业权益保护规定 未分类 第四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民营企业发展的宏观指导和服务,综合协调有关部门拟订促进民营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协调解... 第五条 珠海经济特区民营企业权益保护规定 未分类 第五条 工商业联合会发挥政府和民营企业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协助政府开展服务和指导工作,联系和服务民营企业,反映民营企业... 第六条 珠海经济特区民营企业权益保护规定 未分类 第六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民营企业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以及依法订立的合同,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 第七条 珠海经济特区民营企业权益保护规定 未分类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建立涉民营企业政策评估、跟踪落实制度,涉民营企业政策制定机关应当定期评估政策执行情况及实施效果,及时... 第八条 珠海经济特区民营企业权益保护规定 未分类 第八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制定涉及市场主体的法规、规章、其他政策性文件以及具体政策措施时,起草部门应当在起草过程... 第九条 珠海经济特区民营企业权益保护规定 未分类 第九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实施下列行为,不得因所有制形式不同设置不平等的标准或者条件: (一)制定、实... 第十条 珠海经济特区民营企业权益保护规定 未分类 第十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政府采购的采购人、采购机构以及依法必须进行招投标项目的招标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 第十一条 珠海经济特区民营企业权益保护规定 未分类 第十一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迟延支付民营企业的货物、服务、工程等账款,不... 第十二条 珠海经济特区民营企业权益保护规定 未分类 第十二条 行政机关不得越权执法、过度执法,避免重复检查。同一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应当合并进行,不同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能够... 第十三条 珠海经济特区民营企业权益保护规定 未分类 第十三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文化广电部门、司法机关等应当加强知识产权领域的区域和部门协作,完善线索通报、联合执法、检验... 第十四条 珠海经济特区民营企业权益保护规定 未分类 第十四条 本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法规范公共信用信息纳入范围,实现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建立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 第十五条 珠海经济特区民营企业权益保护规定 未分类 第十五条 民营企业应当加强自我管理能力,完善企业治理结构及内部规章制度,建立健全企业决策机制,形成有效的内部监督和风险... 第十六条 珠海经济特区民营企业权益保护规定 未分类 第十六条 本市建立民营企业权益保护工作政企沟通联系制度,协调解决制约民营企业发展的困难和问题。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每年... 第十七条 珠海经济特区民营企业权益保护规定 未分类 第十七条 本市设立企业投诉受理电话专线,建立投诉举报、办理、督办、反馈、回访、评价的长效机制。对于通过投诉专线反映的问... 第十八条 珠海经济特区民营企业权益保护规定 未分类 第十八条 司法机关应当依法审慎采取限制人身自由、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性措施,降低强制性措施对民营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九条 珠海经济特区民营企业权益保护规定 未分类 第十九条 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定期听取和审议本级政府关于民营经济发展与权益保护工作情况的报告,开展涉及民营... 第二十条 珠海经济特区民营企业权益保护规定 未分类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珠海市私营企业权益保护条例》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