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民营企业权益保护规定
未分类

第八条

珠海经济特区民营企业权益保护规定 未分类 第八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制定涉及市场主体的法规、规章、其他政策性文件以及具体政策措施时,起草部门应当在起草过程中依法进行公平竞争审查,防止排除、限制民营企业参与市场竞争。未经公平竞争审查的,不得出台。 本市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建立健全公平竞争审查衔接联动工作机制,加强信息交流共享与工作协作,推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有效实施。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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