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民营企业权益保护规定
未分类
第九条
珠海经济特区民营企业权益保护规定 未分类 第九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实施下列行为,不得因所有制形式不同设置不平等的标准或者条件: (一)制定、实施各类规划和产业政策; (二)土地供应; (三)资金扶持; (四)分配能耗指标; (五)制定、执行污染物排放标准; (六)制定、分配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指标; (七)实施公共数据开放; (八)其他资源要素配置和行政管理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