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民营企业权益保护规定
未分类

第十条

珠海经济特区民营企业权益保护规定 未分类 第十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政府采购的采购人、采购机构以及依法必须进行招投标项目的招标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限制投标人、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股权结构; (二)设置或变相设置与企业性质挂钩的行业准入、资质标准等; (三)设置或变相设置明显超过项目需求的业绩门槛; (四)设定的资格、技术、商业技术、注册地限制与采购项目、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求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五)超越定价权限进行政府定价或违法干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的价格水平; (六)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限制或者排斥民营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投标活动的行为。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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