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民营企业权益保护规定
未分类
第十二条
珠海经济特区民营企业权益保护规定 未分类 第十二条 行政机关不得越权执法、过度执法,避免重复检查。同一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应当合并进行,不同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能够合并进行的,由本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实施联合检查。对轻微违法违规行为遵循包容审慎的原则,建立健全预先提醒、主动指导、及时纠正的工作制度。 对重点企业、信用等级高的企业或者涉及多部门联合检查的,由本级人民政府组织制定联合检查涉及企业清单和年度联合检查计划。在联合检查中,对法定检验、检疫、检测、技术鉴定机构依法作出的符合法定要求的检验、检疫、检测、技术鉴定结果,所有联合检查的执法部门应当直接采用,不得重复进行检验、检疫、检测、技术鉴定。对已经接受联合检查的企业,除有投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案件线索、重点领域治理或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形外,相关部门年内一般不再单独进行同类型的检查。联合检查事项涉及镇街综合执法职能的,应当联合镇街统一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