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民营企业权益保护规定 未分类 第十四条 珠海经济特区民营企业权益保护规定 未分类 第十四条 本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法规范公共信用信息纳入范围,实现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建立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制度。 社会信用主管部门、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信用修复机制,除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不可修复的情形外,应当按照规定条件和程序及时进行信用修复。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