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民营企业权益保护规定
未分类

第十三条

珠海经济特区民营企业权益保护规定 未分类 第十三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文化广电部门、司法机关等应当加强知识产权领域的区域和部门协作,完善线索通报、联合执法、检验鉴定结果互认、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衔接等机制,为民营企业提供知识产权快速受理、境内外维权援助以及专利预警等服务,依法查处侵犯民营企业知识产权的行为。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珠海经济特区民营企业权益保护规定》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