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民营企业权益保护规定
未分类

第十六条

珠海经济特区民营企业权益保护规定 未分类 第十六条 本市建立民营企业权益保护工作政企沟通联系制度,协调解决制约民营企业发展的困难和问题。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召开民营企业代表座谈会,听取民营企业的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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