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民营企业权益保护规定
未分类
第七条
珠海经济特区民营企业权益保护规定 未分类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建立涉民营企业政策评估、跟踪落实制度,涉民营企业政策制定机关应当定期评估政策执行情况及实施效果,及时清理不符合民营企业权益保护要求的政策措施。 市统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工业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民营企业统计监测机制,加强对民营企业发展运行趋势的分析研判,定期发布本市民营经济发展报告,为民营经济发展与保护提供决策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