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民营企业权益保护规定
未分类
第六条
珠海经济特区民营企业权益保护规定 未分类 第六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民营企业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以及依法订立的合同,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不履行、不完全履行或者迟延履行约定义务。确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予以补偿。 市人民政府对本级政府组成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政务履约守诺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纳入政府绩效评价体系。探索建立政务失信责任追究制度,按照规定对政务失信行为予以惩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