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民营企业权益保护规定
未分类
第四条
珠海经济特区民营企业权益保护规定 未分类 第四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民营企业发展的宏观指导和服务,综合协调有关部门拟订促进民营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协调解决民营企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发展和改革、财政、税务、科技创新、市场监督管理、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商务、金融、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政务服务数据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民营企业权益保护各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