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民营企业权益保护规定 未分类 第二条 珠海经济特区民营企业权益保护规定 未分类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民营企业权益保护相关活动。 本规定所称民营企业,是指除国有独资企业、国有资本控股企业(以下统称国有企业)和外商独资、外商控股企业以外依法设立的企业。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