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民营经济促进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公共服务 第二十七条 珠海经济特区民营经济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公共服务 第二十七条 民营经济行政管理部门、 工商业联合会等相关部门应当定期组织民营经济组织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培训学习。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