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民营经济促进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公共服务
第十二条
珠海经济特区民营经济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公共服务 第十二条 政府支持民营经济组织通过特许经营方式进入本市能源、交通运输、水利、环境保护、市政工程等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领域。有关部门应当通过举办政府投资项目推介活动等措施予以引导。 政府应当通过招标、竞争性谈判等竞争方式选择特许经营者,并可以依法授权特许经营者向用户收取费用。 政府应当按照特许经营协议全面履行义务,为特许经营者建设运营特许经营项目提供便利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