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民营经济促进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公共服务

第十八条

珠海经济特区民营经济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公共服务 第十八条 市、区政府应当加强民营经济创业创新基地的规划和建设,增强创业创新基地为创业人员提供创业创新培训、项目策划、技术支持、融资担保、商务代理等服务功能。 鼓励社会资本利用工业园区、闲置厂房等投资建设民营经济创业创新基地。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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