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民营经济促进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公共服务
第十六条
珠海经济特区民营经济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公共服务 第十六条 区政府应当引导小微民营企业向工业园区、科技园区集聚发展,在场地租金等方面对符合产业政策导向的入驻企业予以优惠或补贴。 区政府以购买服务等方式,为小微民营企业免费提供管理指导、技能培训、市场开拓、标准咨询、检验检测认证等服务。 本条例所称小微民营企业,按照国家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小型、微型企业标准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