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民营经济促进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珠海经济特区民营经济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本条例规定职责的; (二)不按规定发放专项资金或者其他财政扶持资金的; (三)对民营经济组织的举报、投诉行为予以阻拦、打击、报复的; (四)对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协助民营经济组织进行的维权行为予以阻拦、打击、报复的; (五)其他损害民营经济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