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民营经济促进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权益保障与监督 第四十三条 珠海经济特区民营经济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权益保障与监督 第四十三条 民营经济组织采取欺诈手段骗取享受本市规定的优惠政策的,应当退回已获资金,并自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不再享受本市的优惠政策;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