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海域海岛保护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规划管理

第十一条

珠海经济特区海域海岛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规划管理 第十一条 市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和区政府,根据海洋功能区划编制市海洋环境保护规划,按法定程序报批后向社会公布,但涉及国家秘密的内容除外。 编制海洋环境保护规划应当遵循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海域可持续利用的原则,明确海洋环境保护的目标、标准和主要措施。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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