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海域海岛保护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规划管理 第十二条 珠海经济特区海域海岛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规划管理 第十二条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港口、海事、航道等相关部门,根据市海洋功能区划,制定养殖水域滩涂规划,报同级政府批准实施。 养殖水域滩涂规划应当明确禁止养殖区、限制养殖区和养殖区,以及养殖区的范围、容量、管控目标和主要管控措施。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