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海域海岛保护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规划管理 第十三条 珠海经济特区海域海岛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规划管理 第十三条 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相关部门编制本市海岛保护规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海岛保护规划是从事海岛保护和利用活动的依据,规划编制应当遵循有利于保护和改善海岛及其周边海域生态系统,促进海岛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