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海域海岛保护条例
未分类 · 第一节 海域保护

第十四条

珠海经济特区海域海岛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一节 海域保护 第十四条 海洋功能区划是编制涉海规划的依据。本市港口规划以及养殖、交通、旅游、湿地保护等涉及海域海岛的规划,应当符合海洋功能区划。 本市海洋功能区划、海洋环境保护规划、海岛保护规划应当与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相互衔接。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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