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海域海岛保护条例
未分类 ·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珠海经济特区海域海岛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依法履行海域使用、海岛利用的监督管理职责。 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海洋环境保护工作的指导、协调、监督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渔业、海事、公安、建设、自然资源、交通、旅游、城市管理、港口、航道、水务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海域海岛的保护进行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