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海域海岛保护条例 未分类 ·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珠海经济特区海域海岛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区政府)应当加强海域海岛保护工作,建立沟通协调机制和突发公共事件联动处置机制,协调解决本区域海域海岛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横琴新区、经济功能区管理机构履行区政府的职责。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