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海域海岛保护条例
未分类 · 第一节 海域保护

第十八条

珠海经济特区海域海岛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一节 海域保护 第十八条 单位和个人使用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确定的养殖区域从事养殖生产的,使用者应当向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区政府核发水域滩涂养殖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禁止养殖区从事养殖生产。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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