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海域海岛保护条例 未分类 · 第一节 海域保护 第十九条 珠海经济特区海域海岛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一节 海域保护 第十九条 从事海上捕捞生产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并按照捕捞许可证限定的作业类型、场所、时限、渔具数量和捕捞限额进行作业。 严禁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渔船携带禁用渔具和炸鱼、毒鱼、电鱼用具。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