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海域海岛保护条例
未分类 · 第一节 海域保护

第二十条

珠海经济特区海域海岛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一节 海域保护 第二十条 市、区政府应当促进休闲渔业发展,扶持传统渔民转产转业。 在本市从事休闲渔业经营活动的,应当符合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和渔业资源可持续发展要求。 本条例所称休闲渔业,是指以渔业生产为载体,通过资源优化配置,将休闲娱乐、观赏旅游、生态建设、文化传承、科学普及与渔业有机结合,实现产业融合的一种新型渔业产业形态。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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