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海域海岛保护条例 未分类 · 第一节 海域保护 第二十二条 珠海经济特区海域海岛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一节 海域保护 第二十二条 市政府应当加强生态公益型、准生态公益型人工鱼礁建设,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投资建设开放型人工鱼礁,推进海洋渔业资源修复。 海洋、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人工鱼礁区域的监督管理。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