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海域海岛保护条例 未分类 · 第一节 海域保护 第二十三条 珠海经济特区海域海岛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一节 海域保护 第二十三条 鼓励有利于保护渔业资源、维护海洋生态平衡的增殖放流。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增殖放流物种名录,禁止放流和放生未列入增殖放流物种名录内的物种。 单位或者个人组织增殖放流活动的,应当提前十五日向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增殖放流的种类、数量、规格、时间、地点等事项,接受监督检查。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