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海域海岛保护条例 未分类 · 第一节 海域保护 第二十五条 珠海经济特区海域海岛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一节 海域保护 第二十五条 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入海排污口名录,依法清理非法设置的入海排污口,并负责对入海排污口水质进行监测。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