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海域海岛保护条例 未分类 · 第一节 海域保护 第二十四条 珠海经济特区海域海岛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一节 海域保护 第二十四条 开采海砂应当依法办理有关批准手续,按照批准的海域范围和方式开采,采取必要的生态保护措施,不得影响海岸、海堤、港口、航道、路桥等的安全。严格限制在海岸采挖砂石,防止造成海岸侵蚀。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